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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1-02-01 16: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切实改善安次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文件精神,结合安次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区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从2021年2月1日起全年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区域:
       (一)廊坊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辖区工业园区。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区域;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大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升空类礼花弹、开天雷、双响等高空品种。具体区域如下:
       杨税务乡(16个村):小茨乡村、柴家务村、大北市村、小北市村、南固城村、辛其营村、高芦村、黄芦村、军芦村、麻营村、安乐村、西太平庄村、孟村、北茨平村、南茨平村、禅房村。
       仇庄乡(1个村):景村。
       三、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一)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村街和社区,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0316-2192678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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